離婚時的房產爭議主要在于如何認定該房產的權屬問題,算不算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是否對房屋擁有完全所有權。這些都是離婚案件中房屋爭議的主要問題和矛盾所在。
1.雙方離婚時,爭議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因為房屋權屬尚未最終確定,所以此類糾紛應當盡量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也只能就該爭議房屋現實的使用問題作出處理。至于真正的歸屬等問題,還必須要在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時,才能最終確定。
2.對于已經取得所有權的房屋,雙方發生爭議的。在實踐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通過福利政策取得的房屋上。當事人購買帶有一定福利性質的房屋時,所支付的費用要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這種大量存在,一方于婚前由所在單位分給,婚后由于房改等政策,以夫妻共同財產名義購買的房屋,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根據婚姻法的基本原理,這一類房屋實際上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理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當事人對已經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可以根據個案的情況,考慮當事人的意愿,采取競價、評估、拍賣等形式,解決糾紛,化解矛盾。應當注意的是競價、評估、拍賣在同一案件中不能同時適用。
適用競價,應是雙方條件相當,也都同意以競價方式處理房屋所有權時,人民法院才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競價,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該房屋所有權;在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處理案件仍應注意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