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林某于2015年8月購買了樓房一套,房款共計30萬元,林某支付首付款17萬元,剩余房款辦理了按揭貸款,但因種種原因直到2017年6月林某才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林某于2016年5月與李某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共同還貸10萬元。現林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李某離婚,但雙方對房屋如何分割產生分歧。
【分歧】
本案再審理過程中主要針對涉案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林某的婚前個人財產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涉案房屋應認定為林某的婚前個人財產,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所有權采用登記制進行取得,因此對于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問題主要看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在誰的名下。本案中雖然房屋產權證的取得是在林某與李某登記結婚之后,但是劃分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單純依據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因房產證的取得時間會因不同地域甚至不同開發商而不同。林某婚前完成了房屋首付款的交付并已辦理按揭貸款,即實際已經完成了房屋的買賣,因此該房屋應認定為林某的婚前個人財產。
第二,對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部分的分割問題,應考慮夫妻雙方是否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或對雙方共同還貸有無特別約定,如有約定在分割財產時則約定優先。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如果不動產登記于收付款支付方名下,則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人民法院對依前款規定雙方仍舊無法達成協議的案件可以依法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且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同時雙方離婚時針對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一般情況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因還貸支付的款項應該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則分割,而對于房屋增值部分可獲得補償數額可依據共同還貸部分占全部房款的比例來計算,這樣既可以保護個人婚前財產的權益,也有利于公平分割婚后共有部分財產的權益,
綜上,就本案而言,房屋所有權應歸林某所有,李某獲得共同還貸部分的分割款5萬元,同時結合房屋現在市場價值來計算共同還貸部分增值額來對李某進行補償。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針對婚前按揭貸款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屋,在夫妻雙方離婚進行分割時,其所有權可以歸不動產登記一方所有,但其要承擔尚未歸還的貸款并對另一方依據其還貸部分占房款的比例進行補償。